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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的金融服务提供商,无论在英国还是国外,均深受英国和欧盟两方面法律的管制,如下说明。对收购银行、保险和投资行业领域的受管制金融服务提供商也有规范性限制。 规制环境的结构
金融服务管理机构
‧ 《2000年金融服务及市场条例》(FSMA)对英国管理体制的框架进行了规定。该条例规定了金融服务管理机构(FSA)的设置、目标和工作职能。上述管理机构是规制英国金融服务提供的独立的、非政府机构。 ‧ FSA的手册中有FSMA授权FSA制定的规则以及对授权机构的指引。该手册包括: - 授权的入门条件,以及被授权机构和被授权人应遵守的原则; - 审慎标准(包括规制资本要求); - 业务行为规则和管控; - 管理金融宣传推广、培训和资质的规则; - 上市、募股及披露规则; -FSA的监督符和执行权力。
FSA还履行若干其他重要职能: ‧ 作为英国上市管理机构,对证券在伦敦证券交易所获准上市时的上市文件进行批准,并监督和强化上市公司对《上市、募股和披露规则》中持续披露义务的遵守情况。 ‧ 负责对英国的投资交易所和票据交换所进行认可工作,并对海外交易所和票据交换所进行认可工作,以使其在英国开展业务。 ‧ 其负责适用源自欧盟法律的某些标准,如《1999年关于消费者合同中不正当条款的规定》。 ‧ 其拥有广泛的权力查处市场滥用,而不论是否系FSA规制对象所为,并对内幕交易或市场操控处以不受限制的民事罚款和公开惩戒,或对之提起刑事诉讼。 其他相关管理机构
‧ 英格兰银行系英国的中央银行,负责利率政策。该银行还管理英国的外汇和黄金储备。 ‧ 英国财政部是负责制定和实施英国政府金融和经济政策的政府部门。 ‧ 接管小组起草、管理、解释和执行《接管和合并城市法典》(接管法)的规则,该法适用于在英国设立的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收购和合并。 ‧ 伦敦证券交易所及其他公认的投资交易所制定和实施与在其交易所进行的业务行为有关的规则。 授权与许可 授权体制
‧ FSMA第19节规定的「一般禁止」阻止任何人在英国从事受管制的活动,除非得到FSA授权或可予豁免者。 ‧ 受管制的活动包括接受储蓄、作为被代理人/代理人从事投资、安排从事/管理投资和为投资提供咨询,以及实施保险合同。 ‧ 投资包括存款、股票、政府证券、购买权、期货以及差价合同。 ‧ 违反一般禁止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因从事这些活动而订立的协议可由法院裁量撤销。 ‧ FSA有权对被查明犯有不正当行为的被批准人有关的不正当行为处以罚款或予以公开通报。 金融宣传推广 ‧ FSMA第21节规定,当事人不得在营业过程中邀请或劝诱他人从事投资活动,除非: - 其系被授权人; - 其未经授权,而该宣传的内容得到被授权人为本节之目的而做出的批准;或者 - 其系未经授权人,但该金融宣传推广得予豁免。 ‧ 违反FSMA第21节之行为构成刑事犯罪,可能导致相关投资协议不可执行。 ‧ 豁免包括该等要约向下列人发出的情形: - 投资专业人士(包括任何被授权事务所); - 高净值公司; - 该宣传事关投资于非上市公司以及全部或主要投资于非上市公司的基金的,经认证的高净值个人或自我认证的资深投资者;以及 - 在经纪人/券商宣传的投资或基金方面被证实有经验的资深投资者。 ‧ 此外,还有对海外宣传进一步的有限豁免以及对一般宣传推广的豁免。后一豁免涵盖了所有类型的活动,但仅豁免不指定任何特定产品或提供商的宣传推广。 集资计划
‧ 依FSMA第238节之规定,被授权人可向公众宣传的唯一集资计划(亦称共同基金或基金)为: - 在英国设立的被授权基金-AUTs(互惠投资公司)或者ICVCs(开放式投资公司); - 在其他EEA国家设立的、被FSA依FSMA第236节规定认可并符合欧盟UCITS指令(旨在允许该计划运作的一套欧洲指令)条件的集资计划; - 在指定国家或依FSMA第270节之规定被认可的领域经授权的计划;或 - 依FSMA第272节之规定被单独认可的海外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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